2014年審計師考試法律重點考點:審計管轄
  審計管轄
 
  (一)審計管轄的概念及確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
  審計管轄是關于審計機關的審計權限分工的制度。
  審計管轄原則:
  1.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
  某一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哪級政府,某一單位的財務關系隸屬于哪級部門,則該部門、單位就是該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
  如中央各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中央財政,則是審計署的審計管轄范圍。省級各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省級政府財政,則是省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
  2.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關系原則
  無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yè),與政府及部門不存在財政、財務上的隸屬關系,不能用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確定審計管轄,但其國有資產(chǎn)接受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這就形成了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關系。
  3.指定管轄原則
  是指兩個以上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范圍的劃分發(fā)生爭議時,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的原則。
 
  (二)審計管轄權的轉移
  審計法規(guī)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是有限制的。
  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事項,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高頓語錄:一個今天勝過兩個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