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法》中的撤銷權是如何定義的?跟著高頓網(wǎng)校小編一起看看吧。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chǎn)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xiàn)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zhì)。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所謂“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shù)匾话憬?jīng)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jié)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zhuǎn)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zhuǎn)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有償轉(zhuǎn)讓行為,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若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3.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財產(chǎn)的危害債權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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