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根據(jù)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三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經(jīng)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委托機關和被審計人本人。"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時,應要求收件人在審計文書送達回證上簽收。
  審計機關擬寫的經(jīng)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其主要內(nèi)容應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依據(jù)、范圍、內(nèi)容和形式,需要追溯和延伸的審計事項,審計的時間安排,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及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組組成人員。
  審計機關在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將審計雙向承諾書一并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并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簽字承諾。
  審計通知書是審計機關制定的,帶有行政命令性質(zhì)的法律文書。經(jīng)濟責任審計的審計通知書應將審計對象和所在單位即被審計人和被審計單位并列在標題上,通知審計的客體和實施審計的客體必須一致。否則,可能會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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