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法規(guī)定: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于稅收優(yōu)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4項: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從居民企業(yè)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會計規(guī)定:1.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國債一般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期末會計上按照確認的利息收入,稅法上按國債利息免稅,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需要納稅調整,但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2.《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9條規(guī)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yè)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于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xiàn)的凈利潤。即準則解釋第3號不再區(qū)分是否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將其作為投資收益性質的股利,計入當期損益。
  例1甲公司2009年以5000萬元取得到期還本付息的國債投資,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該投資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相差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當年確認國債利息收入250萬元,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該國債投資在持有期間未發(fā)生減值。2009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為 525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規(guī)定:對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納稅調整直接在稅務上確認,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作納稅調整,直接在稅前扣除。即持有至到期投資形成的利息稅法與會計協(xié)調一致,不產生差異。
  所以2009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資計稅基礎為525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為0,國債收入免稅,屬于永久性差異,應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納稅調減250萬元。
  例2.甲、乙公司都屬于居民企業(yè),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3500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10%的股份。甲公司在取得該部分投資后,未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取得投資后,乙公司實現(xiàn)的凈利潤及利潤分配情況如下:2009年,實現(xiàn)凈利潤為3000萬元,當年度分派利潤2500萬元,假設乙公司 2009年度分派的利潤都屬于對其2008年及以前實現(xiàn)凈利潤的分配;2010年,實現(xiàn)凈利潤為4000萬元,當年度分派利潤5000萬元。
  甲公司每年應確認的投資收益賬務處理如下:
  2009年:當年度被投資單位分派的2500萬元利潤屬于對其在2008年及以前期間已實現(xiàn)利潤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250萬元,屬于清算性股利,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應確認投資收益。
  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2500000(2500* 10%)
  貸:投資收益 2500000
  稅務處理:甲乙公司屬于居民企業(yè),假設甲公司連續(xù)持有乙公司股票未超過12個月,對于250萬元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收入,財稅處理一致,不做納稅調整。
  2010年,確認投資收益
  借:應收股利  5000000
  貸:投資收益 5000000
  稅務處理:甲乙公司屬于居民企業(yè),假設甲公司連續(xù)持有乙公司股票超過12個月,對于分得的500萬元的現(xiàn)金股利為免稅收入,需納稅調減500萬元。
  延伸解析:《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七條規(guī)定雖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處理方法,但對于權益法下清算股利的處理照樣適用。而《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9條規(guī)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應確認投資收益,但對于權益法下清算股利的處理則不適用。
  例3.A、B公司都屬于居民企業(yè),2009年6月1日A公司以100萬元的價格購入B公司30%的股份。A公司在取得該部分投資后,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2009年,B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為20萬元,2010年初宣布分派利潤50萬元。即B公司當年度對被投資單位分派的50萬元利潤,不僅全部動用了2009年的20萬利潤,還動用了2008年及以前的留存收益。假設企業(yè)所得稅率為25%。
  實際分得現(xiàn)金股利=50*30%=15(萬元)應確認投資收益=20*30%=6(萬元)清算性股利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15-6=9(萬元)
  A公司賬務處理:
  2009年末按照權益法確認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60000
  貸:投資收益   60000
  所得稅會計處理: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100+6=106(萬元),計稅基礎為100萬元,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6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為1.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5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5000
  納稅調整:稅法上對投資收益以實際發(fā)放為標準,2009年沒有宣布發(fā)放股利,所以應確認投資收益為0,而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為6萬元,匯算清繳時需做納稅調減6萬元。
  2010年初宣布發(fā)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   15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60000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90000
  所得稅會計處理: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100+6-6-9=91(萬元),計稅基礎為100萬元,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9萬元。應沖回2009年確認的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6萬元,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9*25%=2.2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5000
  貸:所得稅費用  15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2500
  貸:所得稅費用  22500
  什么是免稅
  免稅是指按照稅法規(guī)定免除全部應納稅款,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鼓勵、扶持或照顧的特殊規(guī)定,是世界各國及各個稅種普遍采用的一種稅收優(yōu)惠方式。免稅是把稅收的嚴肅性和必要的靈活性有機結合起來制定的措施。
  法定免稅是指在稅法中列舉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有稅收立法權的決策機關規(guī)定,并列入相應免稅稅種的稅收法律、稅收條例和實施細則之中。這類免稅條款,免稅期限一般較長或無期限,免稅內容具有較強的穩(wěn)定性,一旦列入稅法,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會修改或取消。這類免稅主要是從國家(或地區(qū))國民經濟宏觀發(fā)展及產業(yè)規(guī)劃的大局出發(fā),對一些需要鼓勵發(fā)展的項目或關系社會穩(wěn)定的行業(yè)領域,給予的稅收扶持或照顧,具有長期的適用性和較強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的規(guī)定,對農業(yè)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按照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guī)定對托兒所、幼兒園、養(yǎng)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yǎng)服務免征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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