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行納稅申報的地點?
  答:(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1.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1.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的,區(qū)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yè)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yè)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yè)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興辦的企業(yè)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5.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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