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被列入“營改增”范圍,外國非居民企業(yè)為國內居民企業(yè)提供的咨詢服務就在其中。從原來代扣代繳營業(yè)稅改為代扣代繳增值稅,這類業(yè)務代扣代繳的稅款“營改增”前后有了差別,那么究竟如何計算呢?
  代扣代繳依據(jù)
  增值稅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jīng)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境內的代理人和接受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企業(yè)所得稅方面: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非居民企業(y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y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案例一
  某外國非居民企業(yè)A為國內某居民企業(yè)B提供財務、法律方面的咨詢服務業(yè)務,合同規(guī)定外國非居民企業(yè)取得的所得為扣除中國境內的稅款(費)后的凈所得(不含稅所得)100萬元。(假設企業(yè)A在國內沒有代理人,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
  ——代扣代繳稅款的計算:
  假設企業(yè)A的含稅收入為X,則:
  企業(yè)B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為:X/(1+6%)×6%
  企業(yè)B代扣代繳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假定本例適用的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X/(1+6%)×6%×10%
  企業(yè)B代扣代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為:[X/(1+6%)- X/(1+6%)×6%×10%]×10%
  而企業(yè)A的稅后凈所得為100萬元,那么:
  X/(1+6%)-X/(1+6%)×6%×10%-[X/(1+6%)- X/(1+6%)×6%×10%]×10%=100萬元
  由此算出,X=118.49萬元,也就是說,企業(yè)A取得的含增值稅的收入為118.49萬元,不含增值稅的收入為118.49/(1+6%)=111.7830萬元。
  最終,企業(yè)B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為:111.7830×6%=6.7069萬元,代扣代繳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6.7069×10%=0.6707萬元,代扣代繳A企業(yè)的企業(yè)所得稅為:(111.7830-0.6707)×10%=11.1112萬元
  案例二
  某外國非居民企業(yè)A為國內某居民企業(yè)B提供財務、法律方面的咨詢服務業(yè)務,合同規(guī)定服務價款為100萬元,企業(yè)B不承擔企業(yè)A在國內繳納的任何稅款。(假設企業(yè)A在國內沒有代理人,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
  ——代扣代繳稅款的計算:
  根據(jù)題意,100萬元并非企業(yè)A取得的凈所得,因此:
  企業(yè)B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為:合同金額&Pide;(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00/(1+6%)×6%=5.66萬元
  企業(yè)B代扣代繳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假定本例適用的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5.66×10%=0.566萬元
  企業(yè)B代扣代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為(假定本例適用的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100/(1+6%)-0.566]×10%=9.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