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亦稱發(fā)票?!镀睋ā返诙畻l規(guī)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依此規(guī)定,出票實際包括兩個行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
  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匯票的出票人在為出票行為時,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由于匯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一種委付證券,故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真實的支付委托關系,即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系或者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此同時,出票人在出票時,必須確保在匯票不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必須具有足夠的清償能力?!镀睋ā窂娬{匯票的簽發(fā),必須給付對價,即出票人不得與其他當事人相互串通,利用簽發(fā)沒有對價的承兌匯票,通過轉讓、貼現來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由于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因此,即使出票人簽發(fā)沒有對價的匯票,出票人等債務人仍應按照匯票上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