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計實務中,注冊會計師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時,一般無須專門對期初余額發(fā)表審計意見,但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并充分考慮相關審計結論對所審計會計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的影響。如果上期會計報表已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聯(lián)系,以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形成對期初余額的審計結論,并確定對本期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如前任注冊會計師出具了帶有說明段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其原因,并考慮對本期會計報表的影響。
  如果在實施了相關審計程序后仍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或上期會計報表未經獨立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期初余額實施包括通過對本期會計報表實施的審計程序進行證實、補充實施其他適當的實質性測試程序等程序。
  因此,在實務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如果注冊會計師發(fā)現期初余額對本期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影響,但無法對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可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如果期初余額存在影響本期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且被審計單位拒絕接受注冊會計師提出的調整或披露建議,注冊會計師可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