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
  新會計準則規(guī)定,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yè)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3.屬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由上述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三個條件可以看出,如果一項金融資產被劃作交易性金融資產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yè)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獲取差價,而且企業(y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該項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短期獲利。所以,舊準則下的僅僅是為了出售獲利而進行的短期投資,應當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2.該項金融資產必須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在市場上有報價,從而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取得或者說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該項資產還可以隨時變現。
  3.該項金融資產可以是股票、債券、基金單位,也可以是以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為標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但其必須是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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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金額為其公允價值,同時將發(fā)生的交易費用借記到“投資收益”科目下;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與舊準則不同,新準則下,已宣告發(fā)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直接加總入初始確認金額即公允價值,不再單獨列為應收項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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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有活躍的市場,當企業(yè)決定抽回資金時,可隨時在證券市場上將交易性金融資產售出。售出時應按此時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初始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三、 關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
  如果在期末結轉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由于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損益,則會增加或沖減企業(yè)利潤,因此在該項投資處置前公允價值的變化會一直影響企業(yè)利潤的增減。但事實上,投資的損益并未實現,如果在期末就將公允價值的變化確認為現實的損益,會虛增企業(yè)的未分配利潤,增加企業(yè)的稅賦負擔,這是不合理的。同時,這種處理方法也給企業(yè)人為地調整賬面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
  因此,“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余額應該在處置該項金融資產、在投資的損益實際實現時再予以結轉;在企業(y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損益由“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進行自行調節(jié),并于最終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