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第十條提出,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9個方面的情況。審前調查的實質是對被審計單位各方面情況通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情況不明,難免在審計的相關方面顧此失彼,甚至隱藏著極大的審計風險。
  審計審前調查工作應有該項目審計組長直接針對各審計項目的特點進行,筆者認為有四種方法可以同時、也可單獨使用。
  一、座談了解法。通過召開內部各個不同層次的座談會,熟悉該單位的內部機構設置、生產(chǎn)流程、管理體制等基本情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內控制度及實施情況,掌握該單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綜合分析群眾反映的問題。
  二、個別走訪法。對一些在關鍵崗位上和特殊領域工作的人員進行個別詢問,以便在深層次了解內容的前提下,規(guī)范審計人員運用審計重要性,認真評估審計風險,預測審計風險源。
  三、報表分析法。對其提供的各類報表綜合分析,結合群眾反映內容,提煉出重要的相關會計科目作為審計重點,為尋找審計工作的突破口創(chuàng)造條件。
  四、成果利用法。將近年已經(jīng)社會中介機構審計過的結論報告進行分析,從肯定的成績和提出的問題中尋找本項目審計工作的重點方面。
  審計審前調查決不是個輕松的話題,它按照審計方案提出的審計目標,圍繞審計重點,對獲得的調查信息進行反復推敲篩選,才能確定重點,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