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樂山會計實務考試輔導相關內容哪些支出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總結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ǘ┢髽I(yè)所得稅稅款;
 ?。ㄈ┒愂諟{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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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ò耍┡c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贊助支出,是指企業(yè)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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