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石家莊高級會計實務相關內容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的納稅調整總結如下:
  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進行的各類交易,按照交易對象的屬性,可以分為貨幣性交易和非貨幣性交易。非貨幣性交易不同于企業(yè)發(fā)生的一般交易行為,它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在實務中,也可能在換入、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同時,支付或者收取一定金額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這類交易是屬于貨幣性交易還是非貨幣性交易,通常要看補價占整個交易金額的比例,一般以25%作為參考標準。如果支付的補價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則視為非貨幣性交易;如果高于25%,則視為貨幣性交易。
  差異分析
  《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準則》)規(guī)定,在非貨幣性交易情況下,如果不涉及補價,交易雙方均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益;但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收到補價的一方應當按照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中相當于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益,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科目。
  按照相關稅法的規(guī)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實際上是一種有償出讓資產的行為,只不過換取的不是貨幣,而是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將非貨幣性交易分解為出售或轉讓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和購置新的非貨幣性資產兩項經濟業(yè)務進行稅務處理,分別計算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
  由此可見,對于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與稅務處理存在明顯的差異:
  一是確認收入不同。不涉及補價時,會計上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益;而稅務上,交易雙方均應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是換入資產的計價不同。會計規(guī)定,不涉及補價時,應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稅法規(guī)定應按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其入賬價值。
  納稅調整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2003年9月,甲公司以其生產的A產品與乙公司的B商品進行交換,雙方對換入的資產均作為庫存商品核算,并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A產品的賬面價值為40000元,公允價值(不含增值稅,下同)和計稅價格均為60000元。B商品的賬面價值為70000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60000元。2004年4月,甲公司將換入的B商品出售,價款為80000元(不含增值稅,下同)。2004年5月,乙公司將換入的A產品出售,價款為90000元。
  為簡化計算和便于理解,假設甲、乙公司均未對換入、換出的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上述業(yè)務過程中不考慮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因素。
  甲公司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2003年9月,甲公司用A產品換入B商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應作為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0×17%=10200元。
  借:庫存商品-B商品  4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0
  貸:庫存商品-A產品 4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2003年,會計上對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收益。而稅務上確認產品銷售收入6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40000元,即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所得20000元(60000-4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3年企業(yè)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此時,B商品的計稅成本為60000元。
  2、2004年4月,甲公司將B商品出售,增值稅銷項稅額=80000×17%=13600元。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936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
  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40000
  貸:庫存商品-B商品 40000
  2004年,會計上對這筆業(yè)務確認產品銷售收入8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40000元,即確認銷售利潤40000元(80000-40000)。而稅務上確認銷售收入80000元,計稅成本60000元,即確認商品轉讓所得20000元(80000-60000)。由此可見,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多計收益20000元(40000-2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4年企業(yè)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
  乙公司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2003年9月,乙公司用B商品換入A產品,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0×17%=10200元。
  借:庫存商品-A產品  7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0
  貸:庫存商品-B商品 7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2003年,會計上對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為收益。而稅務上確認產品銷售收入6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70000元,即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失10000元(60000-70000)。因此,乙公司在申報2003年企業(yè)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此時,A產品的計稅成本為60000元。
  2、2004年5月,乙公司將A產品出售,
  增值稅銷項稅額=90000×17%=15300元。
  此筆業(yè)務的會計分錄與甲公司基本相同(略)。
  2004年,會計上對這筆業(yè)務確認產品銷售收入9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70000元,即確認銷售利潤20000元(90000-70000)。而稅務上確認銷售收入90000元,計稅成本60000元,即確認商品轉讓所得30000元(90000-60000)。由此可見,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計收益10000元(30000-20000)。因此,乙公司在申報2004年企業(yè)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
  綜上,在不涉及補價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在交換非貨幣性資產時,應按稅法規(guī)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但將換入的資產出售時應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整個交換及處置過程中共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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