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安陽會計實務匯總相關內容銷售自用固定資產中的部件如何做賬總結如下:
  銷售自用固定資產中的部件如何做賬
  【問題】
  公司建造的外銷設備中需使用一臺自用固定資產中的主要部件,該部件的進項稅已經作進項稅轉出,該轉出的進項稅是否可以轉回抵扣?
  【解答】
  我們認為,除貴公司能提供資料證明原來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屬于業(yè)務處理差錯外,不能再將其重新轉回。
  具體到問題所述業(yè)務,按所述情況推斷,所說自用固定資產應該是以前年度已經開始使用并計提折舊的,所以該業(yè)務具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固定資產的性質,故應該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等規(guī)定精神辦理:
  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谝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當然,擬按照財稅[2008]170號等文件執(zhí)行,貴單位需要對所使用配件單獨計價,否則會因為難以區(qū)分而無法實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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