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鐵嶺稅務實務相關內容如何確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介紹總結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以下通過非正常方式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如下:
 ?。ㄒ唬┮押炗喎康禺a轉讓合同,原房產因種種原因遲遲未能過戶,后因有關問題解決后再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時間為準。
  (二)法院在進行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過程中,判決或裁定房地產所有權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判決書、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三)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裁決房地產權屬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仲裁書明確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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