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發(fā)委托收款憑證。簽發(fā)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jù)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shù);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
2.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付款。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后辦理付款。
(1)以付款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付款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fā)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3)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nèi)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zhuǎn)交收款人;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被委托銀行,轉(zhuǎn)交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