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簡易計稅36個月不得改變
營改增開始了,一個又一個的問題隨之出來。很多的文件中都會出現(xiàn)“一經選擇,36個月不得改變”的字句。那這36個月不得改變是什么意思呢?
36號文件附1第十八條有這樣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發(fā)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改變。
怎么理解?比如A建筑公司有兩個老項目。兩個老項目M項目在2015年1月就開工了,而N項目2016年4月才開工,A公司想把M項目選擇簡易計稅而N項目選擇一般計稅,問是否可以?
很多人會認為,M項目選擇簡易計稅而N項目選擇一般計稅當然可以。因為36個文件給了老項目的兩種選擇權,只要在這個項目的執(zhí)行的過程中36個月不改變計稅方式就可以了。是這樣的嗎?
其實“36個月內不得改變”也不是營改增文件的原創(chuàng)。之前在很多的文件中也出現(xiàn)過。我們要理解這里的“36個月內不得改變”,我們就要去看看其他文件的規(guī)定。我先挑一個大家熟悉的文件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其中就有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舉例:B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營經混凝土生產銷售,2015年1月開始銷售自產的M型號混凝土,B企業(yè)選擇了簡易計稅。2015年8月開始銷售自產的N型號混凝土,B企業(yè)經測算N型號的混凝土一般計稅比較劃算,于是想選擇一般計稅,請問是否可以?
同樣,C房產公司一般納稅2016年5月開始銷售2015年老項目房產M,C企業(yè)選擇了簡易計稅。2018年8月開始銷售N另一老項目房產N,請問C企業(yè)銷售N項目房產是否可以選擇一般計稅?
*9個混凝土的例子大家肯定會說不可以選擇一般計稅了。因為B企業(yè)對混凝土銷售的行為選擇了簡易計稅,36個月不得改變。如果*9個例子清楚了,那第二個銷售不動產的例子不是一樣嗎?銷售老項目的房產,與銷售自產的混凝土同是一項行為。從混凝土銷售的例子可以看出這里的36個月不得改變是指計稅方式的不得改變。一種行為選擇為一種計稅方式,36個月是不得改變的。C企業(yè)的銷售老項目房產是一種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行為,這種特定應稅行為的計稅方式納稅人有選擇權,但一經選擇36個朋不得改變。所以,不管C企業(yè)銷售多少類型的老項目房產,所有的老項目房產的銷售行為作為一種應稅行為。與銷售不同型號的混凝土是一樣的道理,不管B企業(yè)生產銷售多少型號的混凝土,均以銷售混凝土為一種應稅行為。
無獨有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獸用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第二條也規(guī)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獸用生物制品,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銷售獸用生物制品只是達到了可以選擇計稅方式的條件,如果銷售其他產品就沒有計稅方式的選擇權。但一經確定,36個月內再銷售獸用生物制品就沒有再次的選擇權了。
所以,我的觀點,只要企業(yè)發(fā)生的特定應稅行為選擇了一種計稅方式,那36個月內發(fā)生的同類的應稅行為均不得改變其計稅方式。出于鼓勵納稅人順利過渡營改增,降低納稅人的實際稅負與心理稅負,強烈總局出臺相關文件,明確36個月不得改變的意思。不要到等到稅務稽查時讓納稅人承擔政策不明確的后果!
再加一句,很多朋友說各地的解讀中已明確建筑、房地產是按項目確定計稅方式。這沒有問題。我沒有否認建筑、房地產不是以項目來確定計稅方式!建筑、房地產當然是以項目來確定計稅方式,因為對于建筑、房地產來說一個項目就是一項應稅行為,這符合十八條規(guī)定的“一般納稅人發(fā)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改變。”?,F(xiàn)在我們討論的焦點是納稅人發(fā)生相同的應稅行為是否可以選擇不同的計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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