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即將落地?
  幾天前,國務院參事、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透露,征收遺產稅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而在今年2月,國務院已同意并轉發(fā)國家發(fā)改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稱“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
  早在2012年底深圳兩會期間,就曾有“深圳試點征收遺產稅”建言,經社會發(fā)酵一度“成真”。此后,深圳地稅局、深圳市市長許勤相繼辟謠。
  “一個地方先試點(征收遺產稅)的可行性不大,否則為了避稅,當地的富人都集體把財產轉移到別的地方,甚至(本人)直接跑了。”中煜華稅務事務所稅務師黃遠向本報稱。
  爭論從未休止。國家稅務局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對于遺產稅究竟何時開征,“還沒有時間表”。
 
  遺產稅過三四十年才可行?
  今年3月,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發(fā)布的《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報告》進行了188個國家的信息收集和檢索,發(fā)現(xiàn)有114個國家開征遺產稅或對遺產課征其它稅收,占比61%。OECD(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國家對遺產征稅的占比91%,美國、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對遺產繼承的稅收調節(jié)力度。
  報告認為,從轉變增長方式,維護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的需要出發(fā),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已成熟,國家應爭取在“十二五”內出臺遺產稅制度。
  事實上,早在2004年9月,財政部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下稱《暫行條例》),該條例在2010年進行了修訂(下稱《新版草案》).
  “《暫行條例》草案出臺快十年了,但一直沒施行。”黃遠說,目前我國大部分稅收都是以政府條例施行的,遺產稅也應該先按條例試行,一段時間規(guī)范后再立法,“*5的難點不是法律法規(guī)等軟件條件,而是財產實名申報、物權實名登記制度建設及執(zhí)行等硬件條件”。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芳律師認為,征收遺產稅要求國家對公民個人的婚姻家庭情況,房產,金融資產,公司股權,知識產權,人壽保險,家庭信托,境外財產情況、個人移民情況等等都要全國聯(lián)網,“而我國要實現(xiàn)這一操作系統(tǒng)還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設完善,尚需時日。征收遺產稅的時機尚未成熟。”
  2012年下半年以來,相關部委已開始推動財產公示及相關信息平臺建設。
  2011年12月,央行發(fā)布《關于開展全國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fā)[2011]254號),要求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在2013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核實工作,實現(xiàn)行內業(yè)務系統(tǒng)中標識、查詢、統(tǒng)計核實結果,依法中止為不明身份的存款人提供服務。包括中行、農行等國有大行,民生、招行、光大等股份行及大部分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均已開始個人存款賬戶信息核實。
  透露“征收遺產稅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的劉桓同時對本報表示,“我個人認為,目前推出遺產稅時機并不成熟,還需要過三四十年才可行。”
  劉桓認為,中國房產只有70年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傳代困難造成了征收遺產稅難。此外,征收遺產稅不符合當前中國的養(yǎng)老模式。在中國,贍養(yǎng)父母的責任是子女的,如果推出遺產稅,必然會遭受很多反對。
 
  超額累計稅率:3000萬納稅1034萬
  9年前出臺的《暫行條例》(尚未正式實施)已對遺產稅征收的條件、范圍及免征項等進行了全面說明,2010年修訂的《新版草案》甚至給出了具體征收起點、對應稅率及其計算方法。
  據《新版草案》,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fā)生的贈與財產;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依法歸國家所有,免納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等允許在應征稅總額中扣除;遺產稅免征額為20萬元。
  而對遺產稅的征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額累計稅率表的附件對應納稅遺產凈額不超過80萬的,稅率為0;80萬-200萬、200萬-500萬、500萬-1000萬以及超過1000萬的適用稅率分別為20%、30%、40%、50%,對應的速算扣除數分別為5萬、25萬、75萬、175萬,遺產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遺產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按照以上計算方法,500萬的遺產凈額應納稅84萬,1000萬、3000萬的遺產凈額分別應納稅209萬和1034萬。
  以3000萬元凈遺產額為例,1034萬的遺產稅為120×20%-5=19萬,300×30%-25=65萬,500×40%-75=125萬,2000×50%-175=825萬,四項的加總。
  “現(xiàn)在通脹太厲害,遺產稅的征收方案也應該與時俱進,適時對起征點進行調整。”黃遠認為。
  王芳認為,制定征收方案時,有關研究機構應該抽取樣本,作數據庫的大量信息采集和分析;還需要充分考慮到中國地區(qū)經濟收入水平差異極大的社會現(xiàn)實。
  上述北京師范大學的報告認為,我國遺產稅應按中產水平確定起征額。“我國個人所得稅將年收入12萬以上作為需申報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年收入為36萬元。如把家庭財產存量定為15年收入,則500萬元為遺產稅起征限額。限額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遺產和贈與不征稅。限額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額累進征稅。”
  報告還分析,現(xiàn)代市場經濟國家遺產稅收入一般可達稅收總額的1%-2%。鑒于我國此項改革是從無到有,按遺產稅收入達稅收總額的2%計算,2012年我國稅收收入超過10萬億元,此項即能收入2000億元。
 
  家族信托、保險能否避稅?
  自去年底傳出深圳試點征收遺產稅以來,各保險公司便以此為賣點大肆宣傳保險在免征遺產稅的功能,成為該信息的傳播主力。
  大部分保險具有避稅功能,但具體避稅程度視保險品種和稅收科目而定。“被保險人必須要在保單中指定受益人,未被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將被作為遺產對待。且在我國大陸地區(qū),只有人壽保險能‘避債避稅’,投連險、萬能險的投資賬戶部分仍然可能被視為理財產品而被用于抵充債務。”一位保險行業(yè)人士稱,“有些險種可以避稅,有些不能。”
  《新版草案》第五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而作為另一種被認為可以免征遺產稅的家族信托,并未出現(xiàn)在《新版草案》的可“不計入應征稅遺產”項目中。
  一般而言,家族信托具有資產保全作用,即可以維護資產的完整,防止流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凍結等;但由于家族信托起步較晚,我國尚未有現(xiàn)行法律對家族信托的法律邊界做具體規(guī)定。
  “家族信托屬于民事信托,在我國起步較晚。財政部起草遺產稅草案時,國內還沒有民事信托案例發(fā)生。草案沒有實施,只具有參考作用。”王芳認為,“如果開征遺產稅,人壽保險、家族信托能否免征遺產稅還不一定,最終必須由出臺的具體遺產稅施行方案決定,在此之前肯定要聯(lián)合保險、信托等金融監(jiān)管部門一一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