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戶,我銀行新增理財產品火熱銷售中!……該產品90天,500萬元起購,預期年化收益率4.75%……”
  50歲的劉先生收到上述手機短信后,就被吸引到銀行咨詢。理財顧問“到期就算沒有收益也可保本”的承諾使他決定投資千萬元購買了3筆該理財產品。然而,回家細看簽完字的大疊合約時,劉先生被“風險提示”嚇出一身冷汗。該提示為:“與銀行存款比較,本產品存在投資風險,您的收益可能會因政策問題、市場變動等等原因蒙受損失,銀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劉先生從此開始憂心忡忡。
  而據(jù)媒體報道,李先生2011年從某銀行以200萬元的價格購買的一年期“無風險理財產品”至今血本無歸。李先生稱,他出事后才注意合同寫著“個人委托貸款借款合同”。2012年銀行稱借款人無力償還本金。于是,李先生不可能收回本金。銀行稱開展相關業(yè)務時,已明確向委托人提示了風險。銀行還表示,還款方案現(xiàn)在還沒有,但銀行是不可能代償?shù)摹?/div>
  就“銀行理財產品”中銀行是客戶的委托代理人還是合同的相對方,客戶受損是自己對投資風險預估不夠還是受到銀行的欺騙,資金受損后能否控告銀行等問題,記者采訪了北方工業(yè)大學文法學院經濟法學副教授榮國權。
 
  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
  客戶到銀行咨詢理財產品,多數(shù)理財顧問都言之鑿鑿稱“應該保本”。為什么“應該保本”的理財產品并非只賺不賠呢?
  “這就需要先解決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問題。”榮國權說,一般而言,當理財產品虧損產生糾紛時,銀行會說,這款理財產品中銀行只是委托理財,客戶風險自擔。自己在跟客戶簽約的同時,又跟另外一個第三方簽訂了同樣的合約。通過這個新的合約,銀行將這個產品在市場上對沖出去了。因此,銀行實際上為受委托理財。這就相當于客戶跟第三方簽訂了一個合約,銀行是中介??蛻籼澋腻X也不是被銀行賺走了,而是被第三方賺走了。
  那么,銀行同客戶簽訂的理財合同是委托合同嗎?理財產品的法律屬性到底是什么?
  榮國權指出,根據(jù)銀監(jiān)會2012年1月1日實施的《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yè)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從該規(guī)定看,理財產品屬于代理理財范疇,客戶與銀行之間簽署的協(xié)議屬于委托代理合同。
  但實際上,上述規(guī)定并不能涵蓋現(xiàn)存的所有理財產品。根據(jù)現(xiàn)有理財產品的種類分析,普通老百姓進行的銀行理財,歸納起來有以下五種:1.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收益歸受益人而非委托人的,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2.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托合同;3.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為合伙合同;4.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收益歸委托人享有的,應認定為行紀合同;5.雙方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因此應將其認定為借貸合同。
  前述第5種理財產品,也稱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屬于銀行的自營業(yè)務。銀行借客戶的錢投資,賺賠都歸銀行,銀行到期還本付息給客戶。因此該類產品的法律性質屬于債權債務關系。銀行借錢投資,投資有風險,當然不會只賺不賠。
  “相應的,不同的合同受不同的法律條款制約,當出現(xiàn)理財產品爭議時,分析其到底屬于哪種合同是很關鍵的,這就需要金融法律方面的專家來界定。”榮國權說。
 
  理財產品發(fā)生糾紛多緣于銀行違規(guī)操作
  投資理財虧損了,很多人都認為是自身投機心理嚴重、對風險評估不夠、對政策形勢誤判、專業(yè)能力差。如果損失數(shù)額還能承受,多半安慰自己“經歷也是種財富”了事。“實際上,他們從來沒有想過:金融機構違規(guī),信息披露不充分才是損失造成的真正原因。”榮國權認為。理財經理向客戶介紹產品的時候往往有意“過濾”預期收益率無法達到的潛在風險,而不少投資人往往只在意產品的預期年化收益率,對產品不費心去了解,未能關注產品的投資方向,自然也就受蒙蔽而不自知。
  從劉先生的理財產品合同中,記者沒找到銀行到底打算投資哪種債券、基金,更不用說該債券、基金的詳細資料。而據(jù)劉先生說,理財經理在推銷該理財產品時,只是一味地強調政策形勢適宜投資該產品,但到底存在什么樣的利好政策卻不交代。
  為什么說理財虧損責任主要在銀行呢?比如李先生投資的那個“貸款借款產品”,如果他知道自己是將錢借給某個資金鏈斷裂的人做生意,他是斷然不會出借的。因此,這場糾紛其實是銀行未曾進行信息披露導致的。
  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不足,是一直以來存在的問題。如果投資者想要了解理財產品的過往業(yè)績及產品說明書,就會發(fā)現(xiàn)多數(shù)銀行“猶抱琵琶半遮面”,在其官方網(wǎng)站上難以查找到充足的信息及數(shù)據(jù)。就連專門提供銀行理財產品服務的數(shù)據(jù)服務商,也反映采集理財產品的運作數(shù)據(jù)有相當?shù)睦щy。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的判斷力,導致產品購買的盲目性。
 
  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是銀行義務
  實際上,監(jiān)管部門對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不是沒有要求。榮國權介紹,銀監(jiān)會2008年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要求,銀行應當向客戶提供理財產品賬單、市場表現(xiàn)情況報告、收益情況報告以及向客戶提供收益測算依據(jù)的規(guī)定,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戶金融信息知情權。而按2011年《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托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四個標準看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未進行充分信息披露導致客戶損失,銀行屬于違規(guī)。那么,何為“充分披露”?榮國權認為,對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需掌握以下標準。
  1.真實性。披露的信息要與客觀情況相符。真實性一般可以驗證,檢驗真實與否的標準是把披露信息與現(xiàn)實情況進行對照。
  2.完整性。所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均應得到全面的披露。不僅要披露對公司股價有利的信息,還要披露對公司股價不利的各種潛在的或現(xiàn)實的風險因素,不能有所遺漏。
  3.準確性。所披露的信息必須用精確而不含糊的語言表達其含義,而且在內容與表達方式上不得使人產生誤解。在對公開披露信息的準確性理解與解釋上,應當以一般投資者的判斷能力作為標準。準確性要求披露文件不得含有廣告效應和模糊不清的語言。
  4.及時性。應當保證所公開披露信息的*7狀態(tài),投資者可以根據(jù)*7信息以及行情變化做出選擇,并且可以通過縮短信息發(fā)生與公布之間的時間差來減少內幕交易的可能性。
  銀行理財產品糾紛中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商業(y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yè)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商業(y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由此可見,即使銀行提示了風險,因為其未能盡到風險可控、信息披露不充分,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不過,對于違規(guī)行為如何追究銀行相關責任至今沒有行政規(guī)定。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投資者的損失就無從追究。”榮國權認為,在專業(yè)人士分析清楚銀行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該合同到底屬于哪種性質的情況下,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追責。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近日,銀行返還了劉先生*9筆理財產品,他獲得幾萬元收益,但這絲毫沒有影響他對于其余兩筆投資的擔憂。他依然不知道他投資的是什么,會不會遇到政策風險、市場風險。據(jù)記者了解,銀監(jiān)會正打算修訂和完善理財業(yè)務監(jiān)管法規(guī)框架,以做到在制度層面上保證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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