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jié) 資源稅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進口礦產品或鹽以及經營已稅礦產品或鹽的單位和個人均屬于資源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礦產品和鹽
  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課稅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四、資源稅的減免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免稅。
  (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yè)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在規(guī)定的基礎上減征30%,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70%征稅。納稅人的減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