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

 

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fā)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術語,是從外國傳過來的,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含義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通俗地說,債權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權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債權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債務人”。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債權和我們常說的欠債是有區(qū)別的。欠債僅僅指欠錢,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

 

而你對某人享有債權,則這種債權不僅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錢,而且還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財產,還可以是別人欠了為你提供勞動,甚至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向你賠禮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權要求他們去做這些事。由此可見,債權的意思包含了欠債的意思。

 

債權產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

 

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

 

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合同之債”是市場交易的常態(tài),“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侵權之債”是市場交易的變態(tài)。

 

在計劃經濟條件之下,整個社會經濟生活包括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均通過行政手段、指令性計劃和票證安排,因此沒有“債權”概念存在的基礎。

 

我國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yè)之間也簽訂所謂“經濟合同”,但這種合同的實質是“計劃”而不是“債”。

 

可見,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差異不在合同,而在“債權”,“債權”是民法與市場經濟的“連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