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經(jīng)復議
指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guān)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包括征稅行為。
(二)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三)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guān)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選擇復議
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二)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等。
(三)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四)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quán)。
(五)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1.頒發(fā)稅務登記;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六)資格認定行為。
(七)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guān)阻止出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