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試行)》的規(guī)定,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
一般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