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內(nèi)容:《經(jīng)濟法基礎(chǔ)》之視為訂立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學員提問】
郭老師第九講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視頻約32:40處例題4D選項問題
例題:2012年7月5日,王某到甲公司上班,甲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選項D:若甲公司2013年10月5日與王某補訂了勞動合同,王某有權(quán)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郭老師講解D入選,我怎么覺得不對呢應該給11+3=14月雙倍工資呢。
按教材P37(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甲公司在2013年7月5日起就應和王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月5日訂合同不應該補這3個月的么?
【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要弄清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適用的前提是什么。
我們看一下這里的法條來理解一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9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