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財務管理》考點: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濫用股東利應承擔以下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guī)定表明在我國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轉移公司資產(chǎn),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則公司債權人可以追究股東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