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會計初級職稱考試《超值無憂班》
  小編導讀: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為5月16日至20日,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臨近,即將進入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倒計時44天,復習時間僅剩1個多月,備考完全進入緊張狀態(tài)。今年的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比往年提前,很多學員都非常不適應備考時間的縮短,有高頓,不必慌!高頓網校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會計職稱考試歷年真題匯總,來幫助想要報考會計職稱試,預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進入題庫》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2010年判斷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9章總論第二節(jié)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的內容
  【高頻考點】: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fā)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于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fā)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fā)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范圍不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fā)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