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管轄
1.“兩個上級”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一個上級”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例如,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016年新增)
3.“自己反省”與最終裁決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4.稅務行政復議中的特殊管轄規(guī)則(第7章)
(1)對計劃單列市(如青島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